通知公告
中国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6 查看次数:1780次

(经学会第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了奖励在电子信息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经国家奖励办批准(国科奖社准字[2002]03-0053号),中国电子学会设立中国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原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学会科技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电子信息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第三条  学会科技奖面向全国电子信息行业,主要奖励在电子信息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产业化方面取得卓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四条  学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重大技术发明与创新
  
(三)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四)重大工程组织实施
  
(五)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制定
  
(六)重要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优秀科技专著
   
第五条 学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电子学会设立中国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励专家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和中国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简称奖励办)。
   
第七条  中国电子学会建立学会科技奖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经学会分支机构、省区市电子学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织推荐,或由院士专家个人推荐,由热衷于学会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业内知名专家构成。入库专家原则上要求为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电子信息及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或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政府领导。专家库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八条  年度评审委组成与主要职责
学会科技奖每年度评审工作开始之前,由奖励办从专家库中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评审委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奖励办的组织和协助下,负责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主任、副主任须由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评审委由初评组和终评组构成。
   
初评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终评组推荐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
终评组主要职责:
   
(一)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三)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奖励办组成与主要职责
奖励办设在中国电子学会总部。奖励办主任由中国电子学会秘书长兼任,成员由学会总部现职人员担任。
奖励办主要职责:
   
(一)奖项的征集、受理工作,及评审相关的组织工作;
   
(二)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专家库的更新与维护;
   
(四)根据申报项目专业分布情况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年度评审委,并负责初评工作的项目分组和专家分组;
   
(五)负责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向相关部门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六)负责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协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等单位的科技奖励与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及奖励办成员必须严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及申报项目情况。评审委及奖励办成员为被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人直系亲属时,须回避本年度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学会科技奖分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3个类别(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不同类别的评审)。三类奖项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情况评为特等奖。奖励数量根据每年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度自然科学类一等奖不超过2个,技术发明类一等奖不超过6个,科技进步类一等奖不超过8个。二等奖数量不超过一等奖2倍。三等奖数量不超过二等奖2倍。质量第一,宁缺勿滥。
  
第十二条  学会科技奖按以下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各类、各等级评审条件参考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优秀获奖项目通过相关部门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学会科技奖采取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办法申报。奖励办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学会;
  
(二)中国电子学会分支机构;
  
(三)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对本单位项目的推荐;
  
(四)国家大型科学研究院所对本单位项目的推荐;
  
(五)国家大型企业集团对本单位项目的推荐;
  
(六)中国电子学会理事单位及单位会员对本单位项目的推荐;
  
(七)两院院士3人或中国电子学会常务理事5人以上的推荐。
推荐单位及推荐专家要对推荐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科研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确保符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的技术研究成果,并且经过鉴定、验收、检测等相应评价及实际应用,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2.
采用先进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大应用成果、重大工程,并经过验收、评价,证明其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3.
研究成果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为同行所公认,并被相关部门采用,对科研开发、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和指导作用。
  
(二)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三)为适应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申报学会科技奖的项目应当是近三年之内完成的项目。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要求规模应用两年以上。
  
(四)学会科技奖不接受涉密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中国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途径,于申报截止期前报奖励办。截止日期以及申报方式以每年学会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主要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限额:
自然科学类,不多于5人;
技术发明类,不多于6人;
科技进步类,一等奖不多于15人,二等奖不多于10人,三等奖不多于5人。
主要完成人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是在科技成果研制、推广应用过程中给予物质、经费、技术支持,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一等奖不多于10个,二等奖不多于7个,三等奖不多于3个。
主要完成单位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学会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奖励办在每年度申报奖励截止期后,成立材料审查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期前补齐材料,方可参加本年度评审。
  
(二)经形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专业分组,由初评组分组评审。
  
(三)终评组参考初评组意见进行评审,审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终评组对初评组推荐项目逐项评议,最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二等奖须到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等奖须到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中国电子学会理事长批准发布公报,并颁发获奖荣誉证书。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终评结束后,奖励办在中国电子学会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天内为异议期。如有异议,需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提出意见,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具体的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与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不实的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意见。
对项目是否获奖以及获奖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荐者有义务协助处理。
  
(一)推荐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回复异议内容,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报奖励办。奖励办须及时将审核、裁决结果通知双方。
  
(二)必要时,奖励办可组织相关专家调查处理异议,形成意见后报评审委主任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双方。
   
第二十七条  非实质性异议一般由推荐者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指定日期内异议项目未有处理结果的,取消奖励,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参加评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书。推荐者应严格遴选推荐项目,仔细审查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及排序,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如实、准确地写明推荐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三十条  申报、推荐奖励项目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恪守科研规范和学术诚信。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奖励办有权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所属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由奖励办统一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学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